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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网络游戏行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子行业之一,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及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以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及特定领域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本行业的自律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游戏日报注:现已变更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制订技术政策、技术体质和技术标准等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并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主要负责拟订互联网出版和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互联网和数字出版的相关行业标准,负责对出版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出版内容、出版活动实施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行业进行监督和引导。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和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管政策未来仍可能发生变化。
文化部对网络游戏行业实施内容监管和行政许可管理,主要负责拟订互联网文化市场发展及行政指引、政策和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审批及备案制度,监察互联网文化内容及惩罚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着作权法律、法规,制定着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作品着作权登记、外国作品着作权认证工作、涉外着作权合同备案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监管着作权贸易和版权代理,促进发展版权产业。
中国互联网协会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日报注:现已变更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旨在规范游戏出版物市场,使民族游戏产业更加健康和繁荣,其会员涵盖整个游戏产业链,包括国内主要的游戏出版商、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专业媒体等,会员总数100余家单位,是每年游戏产业年会的主要组织者。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是我国游戏行业合法主管协会,主要职责和任务是配合、协助政府的游戏产业主管部门对我国从事游戏产品(包含各种类型的游戏机硬件产品和各种类型的游戏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运营、服务、传播、管理、培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和管理,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游戏公司在国内从事网络游戏开发活动无需办理任何审批程序,若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主要需履行如下审批程序: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文化管理部门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在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之前,可以委托有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出版网络游戏)。
游戏公司完成特定游戏开发后,在国内运营该特定游戏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并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该特定游戏出版的审批,取得审批文号,在游戏上网运营后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此外,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内运营进口的网络游戏,还应办理该进口网络游戏的着作权认证手续,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出版运营该进口网络游戏的批复,并经文化部对该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且出具批准文件后,方可上网运营。
网络游戏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宏观产业政策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提出将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重点任务,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游戏等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民族品牌。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培养信息消费需求,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大力发展数字出版、 互动新媒体、 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促进动漫游戏、 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
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历经多年发展,我国互联网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生产建设、经济贸易、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文化传播、生活娱乐的新型平台和变革力量,推动着我国向信息社会发展。规划还提出了互联网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六大问题和矛盾,以及“十二五”期间的七项目标。
2012年4月 工信部公布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一五”时期,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达28.3%,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15年,业务收入将突破4万亿元,占信息产业比重达到25%,年均增长24.5%以上,软件出口达到600亿美元。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2.5万亿元,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收入比重超过60%。
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求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基本国情、价值观念、发展道路、内外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展现我国文明、民主、开放、进步的形象,发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非营利机构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支持海外侨胞积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该通知承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财税政策方面,包括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以及继续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投融资政策方面,规定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等;此外,在研究开发政策、进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政策支持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并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前述政策。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要求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着力做好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
2008年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将扶持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相关产业发展作为专项任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运用等方面的战略措施
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主要包括:投融资政策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税收政策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业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以及实施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产业技术政策支持,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和采购政策支持等。
(2)关于网络游戏经营
2011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信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010年7月,文化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管;通过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规范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加强网络游戏动态监管的方式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
2010年6月,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规定受该办法约束范围为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根据该办法,从事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与社会公告,其产品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并须通过内容审查。
2009年11月,文化部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号),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通过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专设机构人员负责产品内容自身自查、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要求管理单位完善网络游戏内容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2009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通知对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进行了定义,规定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2009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266号),规范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对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范与进口网络游戏相关的会展交易活动。
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规定,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2009年4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要求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为开发完全、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
2007年4月,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及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要求该系统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诱因,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予以限制,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并严格按照配套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加以实施。
2007年2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
2007年1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
2005年7月,文化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并强调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2004年5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了文化部对在中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查职权,并规定了报审申请的材料和审查程序。
(3)关于互联网信息及互联网安全
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2013年6月,工信部审议通过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同时,该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主要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禁止的事项。
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发展信息化水平,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推进先进网络文化建设,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实现信息强农惠农,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重点领域信息安全,加快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和完善政策措施。
2011年12月,工信部通过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准则,服务规则和行为边界,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规范了广告窗口弹出行为,强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1年2月,文化部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要求并明确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继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材料的内容,并进一步对申报流程及时间进行了说明。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规定每个机构或每位个别人士,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第三者的着作、作品、录音或录像产品,须向该等产品的合法版权拥有人取得许可,并向其支付赔偿,相关法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合法版权拥有人可采取技术性措施,以保护其透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机构或个别人士不能有意逃避、破坏或以其他方法协助他人逃避该保护措施,唯法例许可者除外。
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公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明确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并规定了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进行了行为规范,定义了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与处罚措施。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中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并分类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该办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规定其不得发布传播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对中国境内电信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将电信界定为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广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受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将电信业务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该条例,全国电信业务运营商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关于软件产品
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了规定,包括: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将软件产品界定为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办法,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接受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2002年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规定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包括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规定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为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明确保护中国公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利益。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着作权,并享有软件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00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在2010年底以前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000年10月,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并规定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条件和职责,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申请认定软件企业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5)关于游戏场所经营
2008年7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各地执法总队提出对网吧管理工作的要求,包括:狠抓严格执法,推进网吧连锁,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2007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网吧监管,加大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力度,实施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瘾的系统工程。
2004年2月,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以及团中央联合发布《关于展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要求保护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专项治理方案打击上网服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02年9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经营过程中的行为。
2000年6月,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所应具备的条件,并说明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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